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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洲事件舆情分析报告

来源:邹自淼 作者:邹自淼 编辑:redcloud 2013-10-24 09: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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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件概述

  10月19日,《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曾连续发表多篇批评中联重科报道)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已于10月19日被长沙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10月22日,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今日在其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新快报》记者陈某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已于10月19日被长沙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10月23日,《新快报》披露了记者陈永州被长沙警方跨省刑拘过程,同时在《新快报》头版发声呼吁释放记者。《新快报》为陈永州说话再一次助推了陈永州被捕事件的舆情热度,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议。

  10月23日中午,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杜峰回应,我们确实是报了案,但案件后面都是在司法层面进行,中联方面不方便多回应,案情的具体的情况后期会有公安机关向外界公布。

  10月23日13时,羊城晚报报业集团负责人就《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拘一事表态,呼吁有关方面严格依法办事保护正常舆论监督。


  二、舆情发展态势分析

  1、媒体报道走势图

 

    2、舆情发展走势分析

  微博成为此舆情事件发酵的主战场,但是《新京报》的两篇文章助推了此事件的舆情热度,众多细节得以知晓,使其在微博上的得到大量的转载和讨论。

  10月22日,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今日在其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新快报》记者陈某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已于10月19日被长沙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随后微博当天的转发量达1324次,评论达1947,相关微博达3000条。

  10月23日,《新快报》披露了记者陈永洲被长沙警方跨省刑拘过程,同时在《新快报》头版发声呼吁释放记者。《新快报》为陈永洲说话再一次助推了陈永洲被捕事件的舆情热度,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议。截止10月23日14时,相关新闻报道487篇,相关微博35000条,其中#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抓#话题的阅读量达到172万次。

  数据显示,陈永洲被捕事件的舆情热度正处在快速上升期,随着相关部门对《新快报》呼吁的回应、对网友质疑的回应和相关评论的出现,此事的舆情热度将再一次高涨。因此,相关部门的回应应该在充分考虑社会各界的声音的前提下,用事实说话,化解众多的质疑,防止次生舆情危机的发生。


  三、各方观点

  (一)网友观点

  1、警察抓人程序值得商榷

  新浪网友“夫法之度量衡-规则也”:无论报道是否属实,警察抓人的行为是否是按程序依法办事,值得商榷!

  网易网友“qxdttt”:这事的是非曲直我们不知道,但跨省抓鸡者肯定是错的。鸡者在他所在报纸上报道,即便报道失实,中联重科也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起诉报社,而不是让长沙警方直接跨省抓鸡者。而且鸡者又没有卷款逃跑的嫌疑,没必要抓人进行诸如财产保全的必要。长沙警方这种做法,明显是越权。

  新浪网友“徐小湖”:危害商业信誉是民法范畴,长沙市公安局何以刑事拘留?依的什么法??

  2、记者是个危险职业

  新浪网友“用户3639705010”:很多腐败都是靠记着揭发出来的,现在发现记者也是一个危险的职业啊,采访过程中有危险,采访完了,登报了还有被抓的危险,哎,不知道说什么好了!
警察叔叔不知道是保护老百姓的还是保护谁的。

  网易网友“qxdttt”:记者本来就不太敢揭黑,现在还这样抓人,那记者还敢再报道吗?地方政府、企业有多少黑幕,如果没有记者,我们什么都不知道啊。

  3、发布言论应有理有据

  新浪网友“可爱人120”:中国广大公民,发布言论得有依据,不得道听途说,要有事实依据。这个事情要一分为二的看待,第一:记者报道是否属实,如不属实,对企业的影响是致命的(事例很多,以前海南省检验事件导致企业损失巨大,甚至一蹶不振),所以记者得从事实出发,为人民报道真实的内幕,起真正的监督作用,那是好记者,人民拥护!如为个人私利或单位私利,报道失真,则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是不负责任的,是应该受到法律制裁的。第二:作为企业的中联重科,是否与记者进行过沟通,是否财务有问题?是否利用国家权力打击记者?长沙警方是否进行过详细调查再进行抓人?这些是需要政府证监委和政法部门应该掌握的,应该向人民公布的。在事实未清楚之前,任何专家、学者、教授及企业家的言论都是不客观的,都是带有个人色彩的!

  4、应该对记者行业进行清理

  新浪网友“落泊书生2780870442”:记者这行也得清理一下,保持纯洁很重要,不然的话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

  新浪网友“万国宫芭蕾”:媒体地位了得啊!“无冕之王”如滥用手中“权力”,社会危害极大。媒体有监督作用,但本身也需要监督、监管。

  新浪网友“河南郑州手机用户”:我听说现在已经出现了记者村,记者营,轮番对一些新闻时间进行敲诈勒索,可恶至极,应该整顿一下了!

  5、政府充当保护伞

  网易网友“城管3队大队长”:企业当然没有能力跨省了,当然是当地政政府,对于当地来讲,这么大的企业就是财神爷,就是政绩,所以要充当保护伞的角色,这样的政府怎么为人民服务,这几天一直停在脑海里挥之不去的是河北的贫困县的豪华政府大楼和一公里之外残破不堪的校舍,感慨太大,知道么,日本的学校是可以当作紧急避难的场所的,差距会越来越大,唉!

  网易网友“龇龇牙”:记者在供职媒体发言,明显的职务行为,如果失实,就应该告媒体,而不是抓人。这是典型的人治,可怕的这就是现实,如果该记者被释放,还得靠更高层冒号发话,还是要靠人治。

  腾讯网友“高见”: 公共权力已到了滥用程度。目前的潜规则是:如果谁触犯了你,而他背景又不足以与你抗衡,那么只要你还有1%的理由和借口,就可以动用你的权力关系资源给对方以压制性打击,让他不得不服你,这样不仅顺了你的一口气挣回面子,而且还惩戒了可能的后来者,于是王者风范逐养成无人敢惹!红黑老大就是这样炼成。

  6、长沙警局是中联重科开的

  腾讯网友“愚虻”: 这给人一个感觉,长沙警局是中联重科开的,所以罔顾程序乱抓一气;还有,中联重科抓了他干什么呢,报道已经发出,为泄气?杀鸡儆猴?怎么感觉中联重科跟猪没啥两样呢。而且看报道,记者在里面日子不好过呀。查清楚。

  腾讯网友“杜红雨”: #新快报记者被抓#如果中联认为是被侵权,完全可以走司法程序--法庭上见面。公权力介入商业纠纷让人浮想联翩。企业不去法院起诉却到警察局报案,真怪!企业权贵化,警察家丁化,法律抹布化!

  7、干涉媒体自由

  腾讯网友“苏慕白”: 既是报纸已报道,若企业觉得有问题,可向法院起诉报社,即便记者有连带责任也应是第二被告。警方直接抓记者,可以理解为官商勾结打击报复么?该事件并非孤例,近年屡有记者被抓,这种干涉新闻自由的尺度有愈演愈大之趋势,官商抱团反击,打压侵犯记者舆论监督权和釆访权,媒体更应强势发声维护记者权益。


  (二)媒体人士观点

  1、干警方何事

  石扉客(资深媒体人、《博客天下》主编)认为:新快报陈永洲案我是真看不懂既是报道而非发帖那么是职务行为,报道有问题,中联重科可诉之法院,干警方何事?如记者有私下收受钱物等苟且之事,那也属检察院管辖,还是干警方何事?倘若当地政府想借此整肃网络之风潮而为本地企业保驾护航,恐难塞天下人悠悠之口。希望报社不要怂,希望真相早日查明。

  赵世龙(资深媒体人):帝都捕快抓刘虎时,新快报悄没声的,于是,长沙捕快跟着上了!新快终于强势出声,总算体现了报格!记者三天才见到律师,这三天他有没有被上了手段?中联重科那可是连三一重工都躲着走的主,只有长沙警方这次跨省拿人,为谁出头太明显了些!

  2、警方在制造敌人

  程凌虚(资深媒体人、专栏作家):还有什么比没有敌人活生生地制造出敌人更愚蠢的?把记者当成敌人,把律师当成敌人,把教授当成敌人,把公益人士当成敌人,把意见领袖当成敌人,甚至把妇孺都当成敌人…抓得抓,关得关,杀得杀…这个国原本多为顺民,下手太狠保不齐真成了暴民;原本没有曼德拉,关得多了,或许真的会出曼德拉!

  3、陈永洲不构成犯罪

  盛学友(司法部《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记者):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给他人的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陈永洲采访报道其所采访到事实,首先无捏造事实的主观故意,其次报道新闻事实的行为并非故意散布,报道内容经过调查并非虚伪,也未造成被报道者权益重大损失,如何涉嫌构成犯罪?

  4、《新快报》做法欠妥

  周碧华(反腐作家、资深记者)今天,《新快报》在头版以整版的内容拯救被长沙警方带走的记者陈永洲,我认为欠妥。正确的做法是,《新快报》应以单位名义,请最好的律师来帮助陈永洲维权,而不应如此煽情。试问:如果外单位的人被警方带走了,你们会如此慷慨地用头版整版来呼吁么?

  5、警方应该起诉媒体

  爆料哥(媒体人):记者是媒体的职员,记者作为职务行为采访的稿子如果在媒体上发表,即使有误,媒体承担责任并负责处罚记者。受害方只能起诉媒体,而不能起诉记者。这是法治国家最基本的常识!对于这一基本常识,长沙警方是真不懂还是装不懂?呼吁中国法律界对于这一事件予以解读!

  6、记者没安全感

  西门不暗(知名媒体人):支持新快报在记者被刑拘后的反应。记者做报道,要面临刑拘的危险,这个社会还会好吗?

  范以锦(暨大新闻传播学院院长、教授):报道是失实还是没有失实?警方向报道方新快报调查了吗?即便失实就能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刑拘吗?每年因各种原因失实的报道不少,要抓多少人啊!记者还有安全感吗?


  (三)专家观点

  1、在没调查清楚前,不应该进行舆论审判

  许锦忠律师: 警察抓人,被大数人认为于公监督权力对抗,这种观念仍然属于仇富、仇贵心理有关,但建议事情在没有调查清楚,不要先行定性,搞舆论审判。记者与律师的权力一样,很柔弱。我们固然要捍卫。但法治观念没建立,才是真正的悲哀,社会腐败才是让百姓痛心的真正所在,因此,国家应该反思,全官应该反思。

  许锦忠律师: 最好克制,是中联重科与媒体,是中联重科的竞争对手使的阴谋,还是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最好等待,不要人言亦云。法律大于天,相信法律会给该事情一个定论。

  2、警方有乱抓人嫌疑

  何兵(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这事过了!警方有乱抓人的嫌疑。”这个入罪是要很高门槛的,不是随随便便的就可以扣上这个罪名。警方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记者是在捏造事实,故意使之造成重大损失。就算失实了,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那也应该是名誉侵权的民事纠纷。

  斯伟江(全国知名律师):损害商业信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此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有并且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目的,因此,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新快报记者拿到举报材料后,到实地调查、取证,核实的行为能证明其没有捏造的事实,定不了这个罪。

  3、严防地方保护主义

  徐松林(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这个罪名不是说客观上行为给你造成经济损失,就算构成了。那么多媒体对企业有批评性报道、负面报道,给公司造成影响,那就要媒体负责,那还要不要监督了?如果随便抓人,最后发现这是错案,公安机关是一定要负责的。而企业如果有诬告、陷害的行为,也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对于这种事件,要严防地方保护主义,打击报复记者。


  四、舆情点评

  通过对陈永洲被捕事件相关信息的整理与分析发现,由于《新快报》不断的舆论攻势,大多数的网友表达了对《新快报》做法的支持和陈永洲被捕的同情。同时,由于长沙警方的沉默,引起了社会各界对陈永洲犯罪事实的猜疑和对长沙警方乱抓人的质疑,使长沙警方陷入了巨大的舆论压力之中。随着此次舆情事件的继续升温,如果相关部门能及时、客观、公正的拿出相关证据来击碎猜疑,长沙警方面临的此次舆情危机将得到有效的化解。

  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

  1、陈永洲犯罪的具体事实是什么?

  2、陈永洲是否应该被刑拘?

  3、长沙警方是否存在乱抓人的嫌疑?

  4、正常的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与损害商业信誉怎么区别?

来源:邹自淼

作者:邹自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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