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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赵宇案,结局皆大欢喜?

来源:财新网 作者:财新网 编辑:redcloud 2019-02-26 1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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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宇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伤的后果。鉴于赵宇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对赵宇作出不起诉决定。




  2月21日凌晨,随着福州市公安局的案情通报,备受关注的赵宇事件似乎尘埃落定。可是,表面上看似皆大欢喜的结局,实则无法掩盖本案暴露出的问题,值得反思与商榷。


  见义勇为与防卫过当

  福州市公安局案情通报显示,“赵某下楼见李某正在殴打邹某,便上前制止拉拽李某,赵某和李某一同倒地。两人起身后,李某打了赵某两拳,赵某随即将李某推倒在地,接着上前打了李某两拳,并朝倒地的李某腹部踹了一脚。李某被踢中腹部后横结肠破裂,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

  透过案件细节,我们能够看出赵宇具有防卫前提也即李某正在不法加害邹某。在这种情形下,赵宇行为的性质到底是见义勇为还是防卫过当,警方、检方存在不同认知,但也保持着高度的一致性。

  警方起初认为赵宇涉嫌故意伤害罪,后改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检方则认为赵宇防卫过当,只因见义勇为,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比较而言,警方只是看到了被害人的重伤后果,检方相对顾及到赵宇的见义勇为。然而,认定赵宇防卫过当,警方、检方却具有十足的默契。事实上,警方、检方这种具有高度一致性的方面,才是司法实务难以认定正当防卫的关键所在。需要注意到,这种视角是司法要防范的问题,即站在不法侵害人立场考虑是非,以结果(通常是重伤、死亡)的发生判断防卫行为的性质。

  见义勇为还是防卫过当,需要严格根据《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条款规定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严重损害”来加以判断。李某被踢中腹部后横结肠破裂,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当然属于“造成严重损害”。然而,只有严重损害,防卫人未必就是防卫过当,还需要判断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越必要限度”。

  随着于欢案防卫过当、昆山反杀案正当防卫的认定,“精准防卫论”、“防卫行为正好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唯结果论”等强调严格把握防卫限度的说法受到严肃对待。要知道,防卫人制止的是不法侵害,防卫人没有义务保护不法侵害人免受伤害。正当防卫的认定,不应为防卫人施加过多的注意义务,给予更多的负担。“明显超越必要限度”的认定,要注意到三点:一是,超越必要限度修饰的是防卫行为,禁止的是防卫人滥用防卫权利,不能倒果为因,过于重视防卫造成的结果;二是,法律不能强人所难,要站在一般人的视角之下,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形,注意考察防卫人身处的境地;三是,要进行整体性、一体性判断,不能割裂式的认定,进而正确对待防卫强度是否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

  具体到赵宇事件,赵宇制止拉拽李某,一同倒地,两人起身后,李某打了赵某两拳,赵某随即将李某推倒在地,接着上前打了李某两拳,并朝倒地的李某腹部踹了一脚。可以看出,赵宇同李某均是赤手空拳,工具上没有升级,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强度基本持平,没有超越力度;赵宇将李某推到在地,不意味着不法侵害已然结束,李某的不法侵害被赵宇制止;朝倒地的李某腹部踹了一脚,是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之一部分。站在一般人立场,完全可以注意到,拳脚打斗的一方倒地显然不是侵害的结束点。运用动态的、整体的眼光考量双方力量对比,推倒在地只是双方打斗过程中的一个片段。所以,具体情境下,不能说李某被推倒在地就是李某的不法侵害完全被压制,赵宇踹向李某腹部的一脚,依旧是制止李某防卫行为所必须,不能说超越了必要限度。


  刑事拘留与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刑事拘留。认为需要逮捕的,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应当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回顾赵宇事件,基本能够确认本案的发展脉络:2018年12月26日,赵宇事件案发;12月29日,赵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赵宇被释放。可以看出,赵宇实际上被刑事拘留十三天。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公安机关可以办理取保候审。问题是,司法实务中,取保候审的规定常常流于形式,因为警方普遍倾向认为涉案人员构成犯罪会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具有社会危害性,赵宇事件便可一窥全貌。

  事实上,刑事正义不只是结果正义,还要有程序正义,能够取保候审却予以刑事羁押就是不正义。刑事执法同样需要执法行为符合最小比例原则,办案机关虽是照章办事,符合程序法规定,但是这样一个不复杂的案件,完全没有必要让“赵宇们”失去人身自由十三天。

  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强调检察机关完善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法律监督机制。对于有争议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提前介入侦查,有效规范公安部门侦查办案,避免超期羁押、违法办案等问题。“先抓起来再查案”、“有罪推定”、“过度依赖口供”是警方的办案惯性、办案思维,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具有监督制约功能,特别要注意监督制约侦查权。

  对待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的问题,检方、警方明显存在矛盾,可以说赵宇取保候审完全具有可行性。此类问题,检察机关确实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主动性,克服公安机关的办案惰性,避免公安机关羁押权的滥用,保障每个嫌疑人受到应得的公正待遇。


      舆情与个案

  赵宇事件发生后,赵宇自称“被冤枉的赵宇”在微博上发文求救。福州公安回应称“舆情发生后,各级部门都在积极地应对处置”。不少网友戏称,我们的司法需要“微博治国”。虽然网友戏称是一种调侃,可是也道出了舆情的重要作用。

  自媒体、互联网拓宽了公民表达意见的途径,使得零散的个人意见易于形成倾向性、放大性的公共舆论。近年来,于欢案、昆山反杀案、滴滴司机杀人案的传播皆是如此。不可否认,舆情有着情绪性、道德性、倾向性,有时会借助片面的线索超越界限,进行舆论审判,干预司法,甚至绑架司法,危害司法的公正性。但是,同样无法否定,舆情的朴素正义可以监督制约个案,使得办案机关处于阳光之下,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可以说,舆情就是一种公共权力,可以起到制约规范司法权的作用。

  舆情之于个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何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限制舆情的不当危害,发挥舆情的有益作用,实现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应当正视的问题。一方面,个案正义须上升为制度正义,才能有效防范个案总是处于舆情关注之下。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认定标准,鼓励正当防卫,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正当防卫案近来争议不断,总是处于舆情漩涡之中,出台防卫过当认定标准已然迫不及待。一方面,舆情掌握的信息具有片面性,面对法律适用问题,司法应当予以应对处理,及时发布通报,矫正传播过程中失真的情况,过滤掉错误的信息,避免舆情中片面信息误导公众舆论;最后,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把握事实、证据、法律,保持足够的定力,以司法的程序性、中立性、严肃性,排除无益舆情的干扰。

  赵宇案是中国法治进程的一个缩影,是社会公众朴素的正义观念与司法实务的落差之间碰撞的结果。所以,司法机关应当理清舆情与个案之间的关系,才能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引导正确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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