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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火火被刑拘事件”舆情分析

来源:贺艳花、慕策 作者:贺艳花、慕策 编辑:redcloud 2014-04-03 10:23:56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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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件概述

  日前,北京警方根据公安部部署,结合群众举报,依法立案侦查,一举打掉了一个在互联网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恶意侵害他人名誉,扰乱网络秩序、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网络推手公司——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秦志晖(网名“秦火火”)、公司创办人杨秀宇(网名“立二拆四”)及另外2名成员被警方抓获,“秦火火”、“立二拆四”两人已被刑拘。

  该事件在经过主流媒体的报道之后迅速成为了网络热点话题,引起了众多网民的关注,绝大部分网友因此叫好,坚持应严惩造谣者,而如何净化网络环境这一议题也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二、舆情关注度与来源分析

  1.媒体关注走势

    图为,“秦火火”事件红网舆情系统监测示意图(8月19日-8月23日)

 

 

 

  2.微博关注度

   截止8月23日中午12:00,新浪微博#打击网络谣言#的讨论量达到49万次,腾讯微博关于“秦火火”的广播超过24万条。8月21日,主流媒体率先报道了网络推手被刑拘一事,微博上关注度迅速上升,微博舆情呈爆发式增长,随后两天渐缓。

    腾讯微博“秦火火”关注度趋势图

 

 

    三、舆论反响

  1.网民看法

  观点一:造谣传谣者应受到法律制裁

  @夜晚风雨声:多行不义必自毙!望大家以此为戒!

  @荻__:对于恶意诋毁他人名誉,故意传播影响其个人名誉的人法律会惩治的。

  观点二:公布达成协议的网络大V名单

  @上海网警老猫:若把那些和他达成协议的网络“大V”名单公布出来,呵呵!!绝对吸引人!

  @浅若素心:某些网络大V怎么没提是谁?

  @CERAMICS2011:墙裂要求公布名单!

  @狼嚎评论:请晒大V账号,公安机关别说要尊重什么隐私。

  观点三:警察选择性执法,“秦火火”被利用

  @悲伤的寳儿:被利用!警察就管这些小事!难道警察摔死小孩没判刑?

  @请宽恕我好么:“恶劣的社会影响”难道都是“秦火火”之流造谣可以创造的么?高铁撞车,铁道部长刘志军的300多套房子,是不是也都是谣言呢?

  @谁说黑暗的反面是光明:呵呵呵,你们就选择性执法吧,自己造谣可以,别人不可以。

  @克克老汉:一个秦火火用得着这样铺天盖地的弄吗?那些贪官,那些城管你们咋不这样播。

  观点四:传谣者危害更大

  @老猫摩克:造谣者可恶,传谣者危害更大。

  @大妖精时代看奇葩:还有那些鼓吹异闹的假公知也要抓!

  观点五:矛头直指大V,“秦火火”只是冰山一角

  @司马南:为什么要盯住秦火火背后的大V,因为大V对秦火火不仅有物质上的支持,有价值观的引导,更有政治上的格式化要求。秦火火不过冰山一角,庞大的基座正是那些潜藏着的大V。秦火火不过是一个写作业本的顽童,奖励体系评判标准都在大V那里.

  @田鼠魅族:这只是微博造谣的冰山一角而已。当网民们看某些信息愤愤不平的时候,其实真正的幕后推手在大把大把的数钞票呢~

  @青软孙明:立二拆四和秦火火只是个开始,苗头直指大V们。言论自由应该是言论负责任的自由。老百姓说真话好。

  观点六:用警察公权制止谣言是滥用法律

  @赵楚:除了有关公共安全等极少数法定情形,谣言不论网上网下都不是一个刑法问题,而是道德和民法的问题,因此,动用警察公权来制止谣言本身就是一个国际笑话。今天这些为抓人打击造谣欢呼的人其实也是当初支持薄王通过黒打来打黑的人。消除谣言的根本之道在重建公信和建立法治,枪不可能解决谣言问题。

  @勇敢的基督徒:反对公安部门滥用法律,以言获罪。

  其他看法:

  @万庆涛:希望法律可以进行公正的审判。

  @非常沉默的树:大V是谁?协议规定了什么?互转了哪些谣言?这些细节都没搞清楚呢,用不着这么义愤。用这样含糊其辞的说法给一批人抹黑,这是新闻的立场,还是喉舌的立场?

  @人海中的某某:更多时候是真话被删!什么时候敢放下脸面面对真话,什么时候谣言才没有传播土壤。

  2.专家看法

  复旦大学政治学专家浦兴祖:在社会转型期,很多矛盾确实客观存在,需要有关部门予以正视,但这绝不能成为靠谣言去化解的理由。”

  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根据警方对“秦火火”、“立二拆四”等人刑事拘留的理由来看,司法机关将以非法经营和寻衅滋事两个罪名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随着调查的深入,对“秦火火”等人指控的罪名有可能增加。另外,需要出台司法解释来明确网络谣言违法犯罪的界限,让公众知晓网络发言的红线,实现互联网相关法律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更紧密的衔接,以法律的权威约束虚拟世界。

  人民网舆情监测室舆情分析师单学刚:谣言对社会的危害在于,它导致公众出现认识上的误区,从而导致很多过激反应。虽然谣言出现在网上,但影射的却是人们的现实心态,信息不透明、公信力建设的不足,人们缺乏互信,是谣言产生的土壤。

  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和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欲晓:网络社会也具有现实属性,是针对不特定人群的公共场所,网络环境的广泛性和互动性使得谣言的传播范围和影响力更大,危害也就更深。网络上的言论自由不能没有边界和限制,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对现实生活和社会形成危害。一个公民在享受网络上自由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义务自觉维护网络秩序。

  3.律师观点

  @李方平律师:【本律师愿为“秦火火”等辩护】秦火火等被刑事拘留后,宣传机器们对其全面围剿。这难道就是政法委所说的舆论裹挟?对于言论表达,只有一边喊打,这是极其危险的。对于秦案,我依然认为不宜刑事追究。本人也愿意为廓清言论自由的刑事边界进行辩护。

  @张智勇律师:本律师并不否认秦火火等人已违法,也反对秦火火靠造谣吸引眼球的做法,但北京公安对其涉嫌的罪名是寻衅滋事罪和非法经营罪?将寻衅兹事的公共场所扩大到网络上的是否恰当?非法经营罪也是一个口袋罪!能否能装进去存在争议?理性讨论。

  4.媒体评论

  媒体微评论:造谣传谣者应受到法律制裁

  @央视新闻:【莫把炒作变下作】“情绪、情感、情欲”,尔玛公司的炒作理念意在先赚名,再赚钱。正当营销,无可厚非,但靠编造极端案例刺激公众情绪,炮制虚假新闻消费公众情感,甚至通过情欲展示挑战公序良俗,把炒作变成下作,营销推广变成造谣传谣,甚嚣尘上,难逃公众谴责和法律制裁。

  @央视评论员:【传谣甚至造谣部分大V应担责】在网上虚造热点事件和话题并传播谣言,有些网络“大V”在其中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对这些所谓的网络“大V”,该如何惩治?应抓住网络推手背后的推手,不能让网络成为造谣传谣者的温床。

  媒体微评论:放大“秦火火”的作用不利于汇聚民意

  媒体人@赵文:秦火火只是个案,不具网络时代的普遍意义。一面指控秦火火们迎合民意、投民所好,一面又标榜严惩"网络大谣"是民心所向、民意所指,这本身就是自相矛盾,也是绑架民意。造谣固然可耻,但小题大做到为黑箱行政辩解更加可耻;闹剧开场容易,但如何收场并不容易。

  刑拘“秦火火”彰显依法治谣决心

  西安晚报:严惩网络谣言是时候了。如果不加甄别,盲目传播谣言,让谣言“插上翅膀飞”,其结果是在不知不觉中成了造谣者的“帮凶”。公安机关这次出手非常及时,人心所向。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恶意编造传播网络谣言,必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新华网:刑拘“秦火火”,彰显依法治谣决心。打击谣言犯罪,必须着力增强网民的“防忽悠”能力。“秦火火”的倒下是一记警钟,震慑了超越底线、以身试法的网络不法者。人们期待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犯罪的行动,成为将“七条底线”细化为刚性制度并付诸践行的监管常态。

  长城时评:用法制让“秦火火”们“火”不起来。要通过立法,对网络谣言的行为性质、责任认定、危害赔偿以及管理的主体、程序、监督等做出明确规定,依法追究造谣者责任,鼓励和帮助受害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权益。特别是执法机关应依法重拳出击,加大对网络谣言编发者、恶意传播者的惩罚力度,铲除公害,让人们看到政府建立法治网络的魄力,让谣言最终止于网络监督管理和法制的威力。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秦火火”们该收手了

  华西都市报:没底线触红线,“秦火火”们早该熄灭。“秦火火”、“立二拆四”等网络操盘手缺乏底线、触碰红线、煽风点火,他们被逮捕,对于健康网络来说,只是个开始。期待割掉更多在网络上煽风点火的“毒长舌”。

  东北新闻网:打击“秦火火”等所谓的网络红人并不是“秋后算账”,也不是“反攻倒算”,更不是所谓的限制网络权利,相反则是为了更多网民的权利。为了推动网络可持续发展,我们需要“网七条”为我们扎起篱笆、划定边界。网络底线是制度红线,并不是“看上去很美”的条文,而是必须捍卫和坚守的刚性原则。网络背后的那些“秦火火”们该是收手的时候了。

 

  四、其他国家对网络谣言的处罚

  新加坡:媒体发展管理局适时查处谣言,甚至以诽谤罪起诉。1996年,新加坡广播管理局被相关法规授权管理网络信息。2003年,根据修改的互联网相关法规,新加坡媒体发展管理局接替广播管理局,履行网络信息管理的职能。

  美国:130项法律、法规规制网络传播内容。为有效管理互联网,美国国会及政府各部门先后通过了《联邦禁止利用电脑犯罪法》、《电脑犯罪法》、《通讯正当行为法》、《儿童互联网保护法》等约130项相关法律、法规,对包括谣言在内的网络传播内容加以规制。

  印度:散布虚假、欺诈信息最高可判3年有期徒刑。2000年6月,印度颁布《信息技术法》,涉及刑事诉讼、行政管理等内容。2011年,印度再次修订《信息技术法》,重点加强对网站的规范管理,规定印度政府有关部门有权查封可疑网站和删除内容,网站则应当在接到通知36小时内删除不良内容,同时网站运营商还需要在声明中清楚告知用户,不得发布有关煽动民族仇恨、威胁国家团结与公共秩序的内容。

  英国:谣言治理是整个社会危机管理的一部分。为此,英国在社区设立了公民咨询局,主要职责就是向民众答疑解惑,对社会问题正本清源。公民咨询局与政府、议会等各方面联系密切,因此能保证在提供咨询时具有权威性。

  法国:网民和记者城里辟谣网站,提供真实信息。针对各种谣言,法国一些网民和记者自发成立了“停止传谣”等辟谣网站。该网站的主页上写着:“本网旨在利用网络提供真实信息,替代那些口耳相传的虚假信息。请速将您认为是谣言的信息告知我们,如果核实确为谣传,本网即会刊登。”

  澳大利亚:网络服务提供商签署协议,保证不传播谣言。澳大利亚是世界上最早对互联网进行完善管理的国家之一,而打击、防范谣言则是其互联网管理的重点内容之一。澳大利亚对网络管理的法规由政府、行业和受众代表共同制订。澳大利亚网络服务提供商与政府传播和媒体管理局签署协议,保证不传播谣言、垃圾邮件等。传播和媒体管理局还向网络服务商提供过滤软件,以保证协议的有效执行。

  韩国:《电子通讯基本法》严惩危害公共利益的虚假信息散播者。目前,韩国《电子通讯基本法》规定,以危害公共利益为目的,利用电子通讯设备公然散播虚假信息的人,将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缴纳5000万韩元(1美元约合1138韩元)以下罚款。

 

  五、舆情点评

  “秦火火”等网络推手被刑拘一事经主流媒体报道之后,迅速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话题。众多网友因此叫好,坚持应严惩造谣者和传播谣言的大V们,同时呼吁净化网络环境。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早在前几年,净化网络空气的呼声就不断,然而,这次,净化网络环境以“秦火火”等网络推手被刑拘再次进入公众视角。有网友认为网络上之所以谣言不断是因为政府信息不公开,这固然没错,但是,要净化网络空气不止需要政府作为,还需要公众作为、法律约束。

  首先,对政府而言,政府部门应主动公开信息,不给造谣者造谣的机会,造谣者之所以在网络上大肆造谣,正是钻了信息不公开的空子,如果政府部门主动公开信息,一方造谣者没有了造谣的契机,另一方公众获得了信息满足感,谣言也就没有了散播的市场。正如网友所言,什么时候能够信息公开,直面真话,谣言才没有传播的土壤。

  其次,网络是公共空间,活跃于网络的每一个网民对于网络环境的净化都有责任。谣言止于智者,而不是网络推手们所说的“谣言止于下一个谣言”。网民要从自身做起,在获取信息的时候有甄别真假的能力,提高自身的媒介素养,避免成为谣言散播的助推者。

  最后,净化网络环境还需要有效的法律约束机制。在我国以往造谣被处罚的案件中,主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然而,谣言依旧满天飞,这说明我们目前对造谣者的法律约束条例并不能起到约束的作用,处罚成本低自然就为造谣者造谣留下了余地。因此,相关部门应完善相应的法律条例,使之能够真正起到约束的作用。

  附:近期散布谣言被拘事件:

  8月16日,广东梅州五华县遭台风“尤特”重创。网友“轻音GU”发布“五华4个水库崩塌,上百人被洪水冲走死亡,政府没有采取措施”等虚假信息,引起群众恐慌,社会影响恶劣。经查,造谣者系深圳某公司职员古某花,8月21日已被五华市警方行政拘留。

  8月21日,有网友微博发布消息称“高新区奥克斯广场发生劫持公交车事件”,经警方证实,成都公交被劫持系假消息,两名造谣者刘某、赖某分别被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

  近几日,东北地区暴雨,有微博称抚顺死亡1000多人,还附了8张照片。经查,发帖人“二毛”王某某,女,20岁,抚顺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所用照片为2011年菲律宾洪水照片。8月23日,人民日报报道称造谣者已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来源:贺艳花、慕策

作者:贺艳花、慕策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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