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7月1日实施以来,社会各界对“常回家看看”条款的法律和道德界限、实践中可操作性、落实探亲假等问题持续关注。对此,有媒体对相关立法专家进行了访谈。其中,谈到了:有条件能常回家看看当然好,条款是将“看看”与“问候”并列,中间用了“或者”。是说即使回不了家,打电话、发短信、写信问候也可以达到这样的效果。
据红网互联网舆情监测系统监测显示,截至7月6日16时6分,关于该话题的关注度如下:
关于几个方面的访谈问答
问:有人认为“常回家看看”是属道德范畴的内容,不宜用法律规范,您怎么看?
答:立法起草过程中,不少人就认为子女常回家看看是道德范畴的事情,不应该用法律来调整。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无论家庭道德、社会道德还是伦理道德的作用力都出现下降,用法律来调整社会伦理是不得已的做法。这样规定是希望用法律来支持道德,让法律和道德并肩发挥作用,不存在法律对道德领域的强行介入。
另外,我国有很多法律涉及道德方面,例如很多地方在尝试见义勇为立法、慈善立法、志愿服务立法等。也有不少国家的法律都有类似精神赡养的条款。所以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不可能决然分开,会出现法律和道德同时发挥作用的情况。
问:江苏无锡的法院1日依据“常回家看看”条款进行了首例判决,引发社会对该条款可执行性的讨论,今后会否引发这类诉讼的“井喷”?
答:无锡一个区级法院在该法生效之日作出首个精神赡养判决具有一定的意义。首先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对“常回家看看”的“常”怎么理解是据当地情况和社会常理作出判决的;其次这个案例会促使每个赡养人认真对待条款以及背后所反映出来厚重的道德诉求。但实际上通过司法方式实施该条款不是立法的本意,现实生活中父母状告子女的情况也不多。
社会上对“不常回家看看怎么处罚”的疑问,实际上是把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与可诉性、可制裁性两个概念混淆了。可操作性包含的内容除了可诉性、可制裁性外,还包括评判是非、行政问责、调处家庭纠纷等重要原则。社会立法中很多条款不具有可诉性、可制裁性,而侧重于鼓励、倡导、保障。如果能督促政府和社会履行应有的责任,能促使家庭更好地履行义务,就体现了社会法条款的可操作性。
问:有人认为因工作繁忙、探亲假难休等客观原因,很难做到“常回家看看”,法律这样规定是否欠考虑?
答:“常回家看看”属于倡导性条款。实际上,经常问候是满足老年人精神需求的主要形式。有条件能常回家看看当然好,条款是将“看看”与“问候”并列,中间用了“或者”。是说即使回不了家,打电话、发短信、写信问候也可以达到这样的效果。问题是现实生活中不少人连“经常问候老年人”都做不到。
另外,家庭的精神赡养是满足老年人精神需求的最好途径,但并不是说政府与社会在“常回家看看”方面没有责任。这部法中提到用人单位有责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探亲休假制度也是“常回家看看”条款的应有之意。有人主张调整、延长公休假,增扩休假主体,保障探亲假的真正落实等是可行的。对政府而言,建立和完善国家支持家庭养老制度,出台相关政策支持老年人宜居环境建设、规划亲情住宅,是对“常回家看看”条款更具实效性的做法。
网友精彩观点:
网易网友“吾皇慢睡”:开始说回不去打个电话也算,最后说实在没有法心里定期想一下也行。那你制定和颁布这样的法律,除过能证明你脑子有毛病,还有其他什么价值?
新浪网友“十七叔”:永远做些不切实际且扯淡的事情!想些实实在在为民的事情行不?
网易网友“鑫金王朝”:当“义务”被立法成“责任”后,整个社会,只会陷入白色恐怖状态。
网易网友“110.254.*.*”:现在确实有很多人对老年人冷漠,别的时间都有,就看老人没有吗?别在这瞎嚷嚷,对对号吧!无奈之举!
网易网友“lantian008”:这和企业有什么关系,一星期放你2天假,一点也不违反劳动法,当地人还可以,那些几百里外打工的2天内来回可能吗?这不是在立法,这是在打着孝敬父母的幌子折腾人。天下没几个父母希望自己的孩子在路上来回折腾。
来源: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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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