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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要远离舆论审判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法制日报 编辑:redcloud 2015-09-09 15:54:05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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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几年,在很多备受媒体关注的司法案件中,“舆论审判”成了一种常见的不正常现象。对于“舆论审判”媒体固然要承担主要的责任,但是我们也不能忽略另一个关键人群,那就是律师。事实上,在司法与媒体的矛盾中,律师往往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这样说不是在给律师“加罪”,而是有依据的。传媒与司法的矛盾缘于各自不同的规律,传媒讲时效,要在第一时间给读者提供最新的信息,而司法讲证据,要取证就必须有充分的时间,所以两者有时并不合拍。

  媒体需要信息,在司法人员不能提供的情况下,律师往往会成为突破口。律师作为案件当事一方的代理人,掌握一定的信息,而且由于其职业的约束没有司法人员那么强,一些律师自认为可以向媒体发表个人看法,所以有些时候媒体和律师可以说是一拍即合、各取所需。而这种情况发展到极致,就会让个别律师异想天开地产生左右舆论为我所用的想法,于是我们就不难看到像李某某案、药家鑫案等个别律师操控下的经典“舆论审判”案件。

  在不久前召开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孟建柱同志向全国律师提出了执业的四项要求,其中第四条就是“要坚持谨言慎行”。要求律师对案件公开发表言论时,要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不能进行误导性宣传、评论,更不能肆意炒作案件,搞“舆论审判”。

  结合当前律师工作的现状,不难明白这样的要求其深意在何处。“舆论审判”是权力之外,另一种干扰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方式,减少和消除“舆论审判”,律师要懂得把握好自己言行的尺度。

  律师谨言慎行首先就要恪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律师作为“离案件最近的那个人”,对案情的了解当然要多于媒体和普通公众,虽然法律没有禁止律师与媒体谈论案情,但是谈到什么程度还是有法律和纪律约束的,一些不能公开的案情和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案情,律师有保密的义务。

  在李某某案件中,个别律师违反执业纪律,把辩护词不加处理地发到了网上,更有律师故意向媒体泄露受害人的真实姓名、医检报告等纯属个人隐私的内容。这些律师虽然在事后都受到了律协的严肃处理,但是我们知道,上述行为在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后已经不再仅仅是违纪违法行为,而是犯罪行为了。根据“刑九”的有关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视为犯罪。

  律师谨言慎行还要求律师准确表达事实和观点,不能误导舆论。一些律师在面对媒体时不太愿意使用法言法语,这可能是因为他们认为法言法语的传播效果不佳,所以他们会主动使用一些网络语言,但用网络语言代替严谨的法言法语可能会出现“差之毫厘,谬之千里”的情况。

  在李某某案和王林案中,代理律师都不约而同地使用了“逆转”这个词,他们对媒体说案情将会出现重大逆转。如果用法言法语来表达,这些律师的真实意思可能是,“根据现有的证据我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这是律师站在辩护人的角度上对案件发表的正常观点。但如果说“逆转”,意思就可能完全变了,可能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而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不是律师的权力,而是法官的权力,这样越俎代庖很难摆脱误导舆论之嫌。

  律师谨言慎行还要求一些律师要克制一下自己在媒体面前的表演欲。无论是在邓玉娇案中,个别律师面对媒体痛哭流涕,还是在李某某案二审后某女律师在众多记者面前“呼喊暴走”,其表现都已经超出了律师应有的行为标准,变成一种戏剧化的表演。

  冲动是魔鬼。律师既不是演员,更不是行为艺术家,法律的理性要求法律职业者必须理性,只有理性才能保持对案件冷静、客观的判断力。既然律师的职业定位是法律工作者,争论的战场在法庭上,那就没必要对着媒体秀演技,这等于自我矮化,自毁职业尊严。

  法治国家、法治社会,“舆论审判”无论有多么冠冕堂皇的借口,其本质都是一种有损司法权威和法治精神的行为,律师作为法律人要懂得法治不可能用反法治的方式来实现。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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