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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孩子“捐红色的钱”令爱心蒙羞

来源:高福生 作者:高福生 编辑:redcloud 2013-05-27 18: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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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为地震捐款,孩子就拽着家长衣服不让走,这是前日在丰台区南四环某幼儿园门口发生的一幕。而在丰台区另一所初中,老师拿本登记学生捐款数,很多学生跟风捐款超百元。多位家长表示,这些募捐变了味儿,觉得学校和老师强制孩子多捐款。(4月25日《新京报》)

于幼儿园和中、小学校而言,把为地震灾区捐款当作一次教育的契机,引导孩子们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自己的微薄之力来帮助需要帮助的人,让他们在奉献爱心的同时受到启迪、得到快乐,无可厚非。因为,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不仅是我们的传统美德,也是爱心的彰显,更是人道主义的体现。

但是,献爱心具有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不能像纳税一样制定标准、强制交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明确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因而,每一份捐款,无论数额多少,无论捐了几次,都是心系灾区的最真挚、最自愿的表达,不能与爱心大小画上等号。

道理人人都懂,但现实生活中,“强制捐款”的怪事却时有发生,机关、单位均有,学校尤甚。一些学校在发出倡议时,没有把握好分寸,或高调公布捐款数额,或按捐款多少发布光荣榜。一些班主任老师为了“不让本班落后”,“诱导”学生捐“红色的钱”,似乎班上学生捐得越多,自己脸上越有面子。

当一个平常的捐款献爱心之举,成了老师攀比的“秀”场,“很多幼儿园的孩子捐出100元,甚至有捐出1000元”也就在情理之中了。人们不禁要问,一个才上幼儿园或小学的孩子哪来的这么多钱?这不是在变相地“比家长”吗?如此掺杂了外力迫使因素,跑调、变味的“真挚”和“自愿”,教育意义何在?

赠人玫瑰,手留余香。社会慈善,需要你我的热心参与。捐款必须自愿,不能行政命令,不能强行摊派,也不能把捐款当作攀比的秀场,让孩子们身不由己地“被捐款”。对中小学生尤其是幼儿园的孩子来说,发动他们捐款献爱心,其教育意义远远大于实际意义。只有发自内心的“真”,才会让“善”名副其实。

文/高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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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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