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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万元民工工资追讨7年无果

来源:百姓呼声 作者:百姓呼声 编辑:redcloud 2013-05-27 18: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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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万元民工工资追讨7年无果  株洲中院不作为?

尊敬的全国网民:您们好!

  我们是湖南省株洲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光明玻璃集团1、2号楼100多名民工代表,从1999年4月进场工作到2001年5月止,共有86万民工工资没有发放,7年来我们民工为了这笔血汗钱想尽了办法,可由于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作为甚至可以说里应外合,导致法院查封的财产全部流失,至今我们无法领到这笔工钱。

  2006年1月23号晚上(农历小年),4名九建承包1、2号楼的栋、号长被债主逼债,为不使家人和自己受到伤害在“全国优秀法院”、株洲中院办公楼大厅地上睡了一晚。

  现在进入欠账的第7年,我们请全国的网民替我们主持正义,谴责这些不为民公正做事的枉法法官。

一、案件回放:

  2001年4月5号株洲市芦凇区法院受理了株洲市九建公司诉和平房地产公司欠款一案,株洲光明玻璃集团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该院并依法查封了1、2号楼全部财产。案件于2001年8月14号因管辖权问题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院于2002年11月6号作出(2001)株民初字第14、15号民事调解书。该裁定书规定:1、……2、……3、……4、由第三人光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监督和平公司的给付义务;第三人对尚未支付给和平公司1、2号楼工程款承担支付义务,从现在售出的房款应当给被告和平公司的由第三人光明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九建公司。

  该调解书第4页写到法院查明:1号楼的工程造价为:1941372元;2号楼工程造价为:1217189元。和平公司支付1号楼工程款96.3万元,支付给2号楼5.8万元。法院还查明第三人光明公司已实际支付给和平公司1、2号楼工程款190万元,总计和平公司欠九建公司200万元、质保金及押金55万元。说明:工程款中包括欠民工工资86万元。

二、执行中发生的怪事:

  调解书生效后和平房地产公司和光明集团公司于2002年12月18号双方签定了土地转让协议,光明公司把1、2号楼的集资建房的2.5亩土地抵偿给和平公司,双方规定把集资建房改为商品售房.售出的房款由和平公司给付九建公司。这样光明集团公司就免除了支付义务。两个债务人之间的协议在没有通知新债权人株洲九建公司的情况下居然被株洲市中院执行局认可。

  株洲市中院(2003)株中执第67-3号下达的裁定书中,该裁定书认为造成该案无法执行的原因是:1、光明集团没有义务承担更多的经济责任。2……3……4……5、和平公司将法院查封的财产非法变卖,是造成本案无法执行的根本原因。几年来,和平公司一直声称将售房款用于公司正常运转了,没有钱能用于偿还工程款,但一直说不清售房款明确去向,其行为属于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该案中止执行程序。另外,法院的执行法官在执行该案时自己也卖出了两套查封的房屋:2栋702和703,所得款项至今不知去向。

三、我们的自救:

  2005年10月10号我们向株洲市中级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确认申请。1、请求确认株洲中院对被查封的光明集团公司1、2号楼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应当承担上述房屋被他人非法贱卖的赔偿责任;2、确认株洲市中院在执行过程中任意处置被查封的财产,并不将执行款项移交申请执行人的司法行为违法;3、确认株洲市中院不将光明集团有限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违法;4、确认株洲市中院在执行本案中发现相关犯罪事实,而不移送侦察机关侦察的行为违法。

  2005年11月17号我们一百多名民工向株洲市公安局提出**申请:一、**地点:①市人民政府大门前;②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门前;③谈敬纯家门前;④吴秋林家门前;二、时间2005年12月12日上午8时至下午5时止;三、标语及口号:①在株洲等了6年,86万元民工工资何时发给我们?②6年了,我们民工的工资被市中级法院变卖了!口号:①揪出法院贪官;②抓住廖和平;③依法把案件移送公安机关;④打倒腐败;⑤……此申请报告市公安局没有批准。

四、法院的裁定结果:

  2006年4月11号,株洲中院下达了(2005)株中法确字第10号裁定书。裁定书认定虽然1、2号楼共32套住房已被他人购买.如要执行考虑到稳定因素,保全财产不能进行拍卖处理。目前,保全财产虽被他人占有,但没有取得房屋所有证和土地使用证,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在法律的层面上仍属于和平公司的财产,故保全财产并未灭失。裁定如下:对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和平公司所有的1、2号楼的保全措施和执行行为不以违法。裁定书还认为,申请人要求确认不将光明集团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以及不将犯罪移送侦察行为违法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的受理范围。

五、法院的做法面临人大代表的质疑:

  2006年1月9号株洲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廖明亮、孙建平等数十位人大代表接到民工代表的控诉材料,他们请教了多位法律界的专家后写出了一份《关于尽快执结(2003)株中执字第67-3号案件的建议》,他们建议尽快执结该案,并追究光明公司应负的民事责任,把86万民工工资执行到位。代表们在建议中指出:此案是省有关部门的督办案子,省里曾派员到株洲进行过督察,为什么当时有财产、有公司,株洲市中院也进行了民事调解,并且财产已被法院依法查封,却一直不能执行到位。司法公证是法院的天平,市中院在此案执行过程中是否有违背法律程序和司法不公的地方,请中院召集有关法律人士进行研讨,并给一个合理的答复(注:市中院至今没有给人大代表书面答复)。

六、媒体给予弱势群体的大力帮助:

  2005年10月22号,《株洲晚报》头版头条刊登了(1300字)的文章,标题《86万元民工工资欠了6年--4年官司,未讨回一分工钱》(记者:江攀、王波)。

  2005年11月1号,《潇湘晨报》刊登了(2000字)的文章:标题《法院查封财产遭非法变卖》。2006年6月21号又给予了追踪报道(记者:王兴夏)。

  2005年11月1号,《三湘都市报》刊登了(2000字)的文章,标题《法院查封的财产被非法卖了,当事人无法要回欠款――申请200万国家赔偿》(记者:谭斯亮)。

七、法律专家评说切中要害:

  湖南工业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申验说,此案中光明公司的责任是逃避不了的。株洲市中院(2001)株民初第14、15号民事调解书中规定:由第三人光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监督和平公司的给予义务,第三人对尚未支付给和平公司的1、2号楼工程款承担支付义务,从现在售出的房款应当给和平公司的由光明公司直接支付给九建公司。此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两个债务人和平公司与光明公司签定协议以土地转让来抵偿债务,未经债权人九建公司的同意,也未经法院的认可,此协议是一无效协议。他们二者之间实际上是想进行债权转移,但未经新的债权人九建公司的同意,所以光明公司依然有给付义务,光明公司的责任不能免除,该公司不能逃避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责任;同时,两债务人之间签定的协议本身也存在问题。如果是划拨土地,光明公司根本就不能转让,但不管是划拨土地还是出让土地,都必须进国土市场交易,并交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否则就不能履行。可法院在后面几个裁定书中对这些实质内容均是含糊其词,甚至认为光明公司没有义务承担更多的经济责任,显然存在违规的地方。

  另外申验教授认为,2号楼702号房的5.2万元没有给一分钱给九建公司法院是违规的。他说,法院只说明了5.2万元的去向,案外人刘光荣对九建公司有债权1.7万元和对和平公司有债权5000元,这些债权到底是怎么来的,是刘光荣自己的主张还是法院通过了相关的法律程序。债权的确认必须通过诉讼的法律程序,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说明;法院退给案外人颜保凡2万元购房款,也没有相关法律程序,另1万元评估费,到底是什么评估费,该不该从这5.2万元里支出,法院没有明确。所以,这5.2万元没有给九建公司一分钱法院有违法律程序存在违规的地方。他还指出,2号楼703房,石峰区法院的(2003)石执字101号民事判决裁定违反了法律程序,因为芦凇区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在未执行终结和未解除查封前,其他法院是不能这样做的,石峰区法院裁定将2号703房给外案人胡玲所有,必须征得株洲市中院的同意,否则是不能拿到这套房子的,所以错误不在于石峰区法院而在于株洲市中院。此案未执行完就先执行另外的案子,株洲市中院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程序。

  湖南工业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副教授刘康复说:“2号楼的24套房子株洲市中院认可均是住户在芦凇区法院查封后购得或抵偿工程款得来,善意也好,恶意也好,法院查封后的财产法院就得负责,现在房子被卖掉了就说明法院监管不力,查封后法院没有完全履行其监管的职责;同时,和平公司擅自销售法院查封的财产,属于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314条的规定,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而不是简单的拘留问题。”他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株洲市中院存在不少问题和违规的地方。难怪和平公司法人代表廖和平多次对我们民工代表说:“我是死猪不怕开水烫,如果我被判了刑,很多法官都要坐牢。”不知这句话能否和中院执行局的做法和态度联系起来。

八、请求全国懂法律的网民朋友支招:

  我们的合法权益和稳定谁来保护?这封求助信是请人打的,有人建议我们把求助信翻译成英文在国际互联网上发表不知这样行不行。感谢您们抽时间认真来看此求助信,谢谢!

    民工代表:高星光(联系电话):1376239****
    谢水生(联系电话):1360733****
    刘辉汉:1330733****

                         2006年7月29日

来源:百姓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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