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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评 | “躲舆情”是给自己“埋雷”

来源:红网 作者:张瑜 编辑:夏熊飞 2026-05-29 16:22:41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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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记者尝试联系一审法院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但是工作人员表示对案件审理及相关情况无法透露。”这是新闻报道《家暴父亲当街踹女儿,路过男子制止时将其放倒致轻伤,一审被判故意伤害,二审发回重审》的末段,同时,也是一处令人稍感遗憾的“官方回应”。

在制止施暴者的过程中,见义勇为者造成对方受伤,其行为是否超出合理限度,是否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相应的司法裁决关乎当事人权益,更极大地影响着社会风气。本案一审判决被撤销、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虽有曲折,但总体彰显了司法的审慎态度。然而,当媒体跟进采访重审阶段的一审法院时,得到的回复仅为“无法透露”。这般“回避”的姿态,就多少有些“减分”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载明: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对于已经审结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新闻宣传部门协调决定由有关人员接受采访;对于不适宜接受采访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接受采访并说明理由。

对照来看,即便“不适宜接受采访”,院方在表明“无法透露”后,大可解释一下原因。即便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之中,法院亦可通过新闻宣传部门披露程序性进展信息,例如是否已安排开庭时间,同时表明将依法审慎公正裁判的态度。在不违反审判纪律与规定的前提下,及时适当地回应社会关切,恐怕并无不可。反之,简单一句“无法透露”,很容易引发一些不必要的质疑。

放大来看,对于大众和媒体的关切,一些地方和部门选择沉默以对,这并非极个别现象。不久前,《半月谈》就刊文指出,“躲舆情”在基层并不鲜见——涉及千家万户的公共话题,已经引发了舆论关注,相关部门却拒不发声,甚至“推、拖、挡、躲”。

个中原因,文章归为三类:一是怕担责、不愿说,认为只要自己不说话,就不会引火烧身;二是不专业、不会说,分内工作钻研不够,一知半解无话可说;三是藏猫腻、不敢说,明知积弊所在,害怕拔出萝卜带出泥,不愿自曝家丑。

应看到,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回避舆论关切都不是理性之选。从现实教训来看,“躲舆情”绝非长久之计。这并不是说,一定“躲”不过去,而是说,一旦形成这种“路径依赖”,公共事件背后的深层病灶,就可能被掩盖与忽视。问题不会消失,反而会增多;矛盾不会缓解,反可能加剧。下一次的暴发,只是迟到的事,且“烈度”可能远超此前。换言之,“躲舆情”未尝不是给自己“埋雷”“挖大坑”。

前人早有告诫:要直面问题,而不是回避问题。正所谓“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话虽通俗,但其中的道理与智慧,分量并不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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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瑜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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