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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人员信息引争议 警惕舆论绑架

来源:刘紫欣 作者:刘紫欣 编辑:redcloud 2016-06-22 17:32:26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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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牵头法院、公安、司法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发文各单位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对其个人信息(包括照片、身高;罪名、判处刑期;现住地址、工作单位等)进行公开,方便公众随时查询,警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慈溪市此规定引发网友热议,双重舆论场现象尤为明显,网友多对此拍手称赞,而媒体则大多对此规定的有效性,合理性存在质疑。面对汹涌的网络民意,政府部门如何批判性地吸收,仍是一个值得讨论的命题。

 

  网友多呈正面态度

  98%的网友支持该提案

  在慈溪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推出之后,人民日报在微博上发起话题讨论,目前共有2430人参与其中,其中赞成其规定的网友占比达到98%。

 

 

  @葛本:赞成,敢作敢当吗,不然那么大的胆子还怕公布信息啊。

  @悠一YUUICHI:既然犯罪,必然应该失去一部分权利,支持!

  木子丰色芳:下面那些不赞成的我还是看了百十条,说的文诌诌,大道理把天讲穿。无非什么隐私什么人权,说句不好听的,人权和隐私这是要这个人是人才拥有的,不干人事儿的人他是人吗?当然有一位不赞成的朋友提到:这个信息公开后的做法得用时间与实践才知道是否真的适用。但起码你要先实践阿,所以我赞成。

  天涯法律评论主笔王琳认为从《办法》的全称和相关报道中可知,慈溪的信息公开有着明确的对象,即“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很明显,这里指的是“已决犯”。这种犯罪信息不属于“隐私”的范畴,恰恰是“公事”,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紧密相关,且属已经公开的“公事”。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还存在大批的网友推崇“重刑主义”,认为慈溪的做法应该全国推广。

  @懵-LuLu:赞成,最好实行科学阉割。

  @PEARLQIE:我觉得不用麻烦了,直接死刑吧。

  @铃铛铛今天码字了吗:求全国推广并配有平台可查地图标识的那种。别谈什么人权,人权你首先得是人。

 

  媒体多呈反对态度

  综观媒体对此规定的顾虑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此举措是否涉嫌侵犯前科人员的隐私;慈溪市此规定是否程序上合理合法,规定内容是否和现有法律冲突;此规定是否能有效起到抑制再次犯罪的作用。

  中青报发表题为《公开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失之草率》的评论,从此决议的效果和制定程序、内容、方式等方面质疑其合理性,称网上公开个人信息虽不至于如黥刑一般野蛮,但在网络深深融入生活的今天,其对个人合法权益,尤其隐私权、名誉权的损害,毕竟不可小视。且认为针对特殊群体的法律保护问题,创设特殊预防措施是必要的,但必须以保障人权作为限度。超越了这个限度,不仅难以达成预定效果,而且还会衍生其他的社会问题。未成年人的权益应该被着重保障,但公开罪犯个人信息绝不是最好的办法。

  中国新闻网的《严惩性侵未成年人恶行 犯罪人员信息到底该晒吗?》,将慈溪市这一规定和美国的《梅根法案》进行对比,并援引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的话“无论在中国还是其他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侵害都会引起社会的焦虑和愤怒。但是否要公开这些犯罪人员的信息,是一个很困难的选择。一方面,公众希望了解到这些信息,有所防范,另一方面,信息公开可能会影响到这些人员重新融入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如果这些犯过罪的人因此远走他乡,并在其他地区犯罪,那么该举措的意义恐怕有限。”

  腾讯评论《网上公开“性侵未成年”罪犯,效果恐适得其反》从美国梅根法案的角度分析类似法案的效果,认为梅根法案推出之后,不仅普通人安全得不到保障,性犯罪者本身也成为了“弱势群体”,由于自身信息的曝光,他们成了别人眼中的异类,更有甚者,成为别人攻击的对象。最后的结果是,他们要么意志消沉,选择自杀,要么继续作恶,对他人的生活造成威胁。

 

  民主不等于民粹

  由慈溪此规定所体现出——媒体和民众的舆论场几乎处于完全对立的状态。这种情况下,大批网民的自发情愿,请求此类法案的全国推广,容易滋生过度“民主”的产物“民粹”,继而导致行政、司法被舆论绑架。这一点是网络时代下“民主协商”格外需要注意的。任何时候,政策或法律的制定者都应该基于实际情况,在合理听取民意的前提下,独立,公正的做出决策。

来源:刘紫欣

作者:刘紫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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