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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成杰案舆情分析报告2

来源:袁思蕾、白杨波 作者:袁思蕾、白杨波 编辑:redcloud 2013-07-17 17:44:52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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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2日,曾成杰之女曾珊在发布其父亲被执行死刑这条微博之前,一直通过网络渠道发出声音,尝试挽救其父亲。此时,网络上已经有一些关于此案的声音。

  7月12日晚,曾珊发布其父被执行死刑微博,当晚就在微博上引起关注,并在7月13日迅速发酵。13日当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几条微博回应,但都因其不恰当的回应导致舆论一次次沸腾。同时,纸媒开始介入,传统媒体与自媒体的互动、相互影响,使得舆情呈螺旋上升的态势发展。

  7月14日,纸媒对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微博回应进行广泛报道,并夹杂着许多媒体评论。舆情事件继续发酵。

  7月15日,通过前几日的情绪宣泄、媒体的客观报道以及一系列评论,网民的发言更加理性。但同时,话题也逐渐拓展,不再局限于刑前会见权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恰当的回应。

  7月16日,虽然媒体在继续报道此案的相关细节问题,但由于大多话题都是15日@曾成杰之女新浪微博里已发布过的话题,网民关注度相对前日有所降低。另外,由于15日,其父骨灰已拿到,事情似乎已告一段落。从走势图上来看,舆情已缓和不少。但关注度依然很高,很有可能反弹。


  1、 曾成杰案舆论关注走势

  新浪微博对曾成杰案的关注走势

时间

7.11

7.12

7.13

7.14

7.15

7.16

关注数

4

47

21508

32350

30666

8604

  

   腾讯微博对曾成杰案的关注走势

时间

7.11

7.12

7.13

7.14

7.15

7.16

关注数

45

1300

59500

146400

239900

86500


  网媒关注走势

时间

7.11

7.12

7.13

7.14

7.15

7.16

关注数

2

1

211

586

1280

391



各媒体近期关注走势曲线图

  

    从曲线图上看,7月13~14日是事态急剧发展的阶段。主要原因为:期间,舆情事件双方——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曾成杰之女,都在发布更新极易引起争议的、信息量极大的微博。



各媒体关注度对比图


  2、 官方的主要回应及其不足

  第一次回应:7月13日 17:19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中院)官方微博回应曾成杰女儿对其父亲死前未会见亲属的质疑(该条微博后删除):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br}

  存在问题:

  该条微博并未准确传达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表述是对司法解释的狭隘篡改,不仅没有回答疑问,还让人感受不到一丝丝司法的人性关怀。(京华时报)

  网友反应:虽然该微博很快被删除,但早已招致一些网民的不信任,批评其司法蛮横,认为这是“冰冷回复”。


  第二次回应:7月13日18:56

  长沙中院官方微博再次回应曾成杰死前会见亲属的质疑:

  “7月12日上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罪犯曾成杰执行死刑前验明正身时,法官告知其有权会见亲属,但罪犯曾成杰并没有提出此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

  存在问题:

  就在该条微博下,附图引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新京报记者在报道此事件中也指出,《刑诉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写明了: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一来死无对证,法院也未提供有力证据证实自己的说法;二来第一次说了蠢话,再想取信于民就难了;三是依旧回避了对近亲属会见权的保障。(京华时报)

  网友反应:这次回应虽略有进步却没人相信。


  第三次回应:7月13日20:00

  长沙中院致歉回应:

  今天由于微博管理人员对刑事法律学习钻研不够,想当然办事,面对网上舆论不淡定,导致发出了一条错误信息并在领导发现后删除。我们对一线工作人员提出了严厉了批评。特此向网友和公众道歉。今后工作中我们将要求编发信息的人员加强学习,不再犯类似错误。欢迎继续监督。

  存在问题:

  不管错在何处,不问网民为何围观,期求一句道歉便能万事大吉。将过错推到微博管理人员身上,凸显的恰恰是其在微博中所指责的“面对网上舆论不淡定”。而强调错误信息“在领导发现后删除”,更让网民品出了“弃卒保车”的用意。(京华时报)


  第四次回应:7月14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曾鼎新就曾成杰案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

  关于死刑执行公告问题的回应:

  据了解,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执行当日将曾成杰的死刑执行布告贴于法院的公告栏内。因为案卷材料中没有曾成杰的二女儿、儿子的联系方式,故当日执行后法院将执行通知书邮寄送达曾成杰的女婿(大女儿丈夫),并通知其于一周之内领取曾成杰的骨灰。曾成杰被执行死刑前留下的遗书、给其儿子的信等遗物,将依法尽快交付家属。执行过程中,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此回应遭到曾成杰女儿微博质疑:

  父亲知道他们的联系方式,法院肯定也有律师的联系方式。


  第五次回应:7月15日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庭长吴冀湘接受记者采访,首度公开回应外界质疑。

  【致歉】

  吴冀湘首先为长沙中院官方微博就此事发出的第一条微博公开致歉:

  “这条微博发布应当是错误的。我们已经就微博管理作出了严格要求,这次事件也反映出我们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以致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

  【回应质疑】

  在此事件中,长沙中院的执法依据及执法过程到底是否依法依规?

  “整个案件过程,我院严格执法,不存在秘密处决一说。”吴冀湘介绍,曾成杰集资诈骗一案,经过了本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对曾成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一判决经过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死刑,并于7月9日向长沙中院下达了死刑执行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51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七日以内交付执行。”长沙中院于7月9日接到执行命令后,于7月12日依法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执行过程中,长沙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2条,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交付执行前,长沙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2条,对曾成杰进行了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执行以后,长沙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6条的规定,依法张贴了布告,向全社会予以公布。

  有无安排近亲属会见?

  吴冀湘称,长沙中院在对曾成杰验明正身时,告知有权会见近亲属,曾未提出会见近亲属的要求。验明正身与实际执行有一段时间,如果在验明正身时,曾成杰提出此要求,并提供其近亲属的联系方式,我们会依法通知,并相应延迟执行时间。在验明正身时,他留下遗书,也未提要见亲属之事。本案一审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判决;二审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判决。从二审判决到现在,从未收到其近亲属要求会见曾成杰的申请。

  死刑执行通知书的寄送时间为何在执行日期之后?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在执行死刑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的家属,长沙中院当日依法及时寄送了两份通知书给家属。吴冀湘向记者展示了一份抬头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的文件,上面张贴了一张邮局提供的邮件编号为“XA 2327 0239 9 43”的国内挂号信函收据,收件人为曾成杰家属。根据该收据上邮戳显示,该邮件投递时间为7月12日(但曾成杰亲属收到此信时,信封上的邮戳日期为7月13日)。于此同时,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7月12日向曾成杰女婿姚茂寄送了收件地址为湖南邵阳的EMS快递,内件品名为:领取骨灰通知书。该快递上写有姚茂的手机号码。


  3、 网民观点倾向性分析

  通过收集整理网友评论、回复,除纯转发以及纯粹谩骂之外,网友关注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司法程序问题。即临刑家属会见权的司法程序没做到位。

  (2)长沙法院发表的几次不恰当的微博。包括被删的微博以及后来申明罪犯曾成杰没有提出会见家属的要求的微博。

  (3)有关判决书内容的问题。主要包括书中的部分数据与曾成杰律师提供的数据不符,引起质疑。另外,关于曾成杰财产去向问题没有在审判书中涉及,遭网友质疑。

  (4)曾成杰财产处置问题。

  (5)集资的合法性问题。

  (6)死刑的存废问题,特别是经济类案件死刑的废存问题。

  从数据的统计来看,各问题关心的程度不一。


  从上图看,司法程序问题以及长沙法院通过微博不明智的回应问题是网友声讨最多、最为关注的话题。而这两个话题,都是由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技术性失误。而且,“司法程序问题”这个技术失误甚至是国内死刑案件中较为普遍的问题。

  另外几个话题所占比重较小,有些甚至是衍生出来的话题,如死刑的存废问题。

  在整理网民发言的数据时发现,随着事件不断的向前发展,谩骂、情绪化语言逐渐减少,取而代之的是较为理性的发言。比如,曾成杰非法集资造成的负面影响确实大,但长沙法院缺乏人文关怀、缺乏司法公正的做法以及态度问题确实需要检讨。


  4、 专家、意见领袖关注焦点

  专家针对此案中呈现出来的问题提出了今后司法改革的方向性建议,意见领袖则从较为宏观的层面对此案中反映出的人的基本权利、文明社会建立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研究诉讼法学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

  此前的《刑诉法》没有刑前会见的条款,1996年《刑诉法》首次大修的时候,因应当时的法治文明发展程度等,在条款中加入了执行死刑后应当通知罪犯家属的条款。然而在这之后,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好坏两种结果。一方面,有的罪犯在被行刑前幡然悔悟,跟家人抱头痛哭叮嘱晚辈照顾长辈;但是另一方面,有些罪犯家属又出现了刑场捣乱、阻挠执行的过激行为。因此,去年《刑诉法》再次调整时,学界没有再进一步推动该条款修改,而选择了维持现状。作为家属而言最好在二审判决或者报请最高院死刑复核后就向法院提出要求刑前会见,而不应该寄望于死刑复核不被核准。

  著名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3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由此可见,死刑执行法院不仅要保障死刑犯的会见申请权,而且还要保障死刑犯近亲属的会见申请权。死刑犯放弃申请,不等于近亲属也放弃申请;保障了死刑犯会见权不等于同时也保障了死刑犯近亲属的会见权。尽管该条文中没有类似“应当告知近亲属有权会见死刑犯”的文字,但是既然近亲属“有权”申请会见,而且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另外还要及时安排会见,那么,死刑执行法院最起码要告知近亲属死刑执行的机关和死刑执行的时间。即使死刑犯明确表示拒绝会见其近亲属,也不免除死刑执行法院在死刑执行前通知死刑犯近亲属的义务。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

  此事可从两个层面看待:一是将来在相关法律条文修改的时候,可以考虑明确增加死刑犯执行前要提前通知家属。二是我们的司法人员要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的观念与意识。不能以法律没有规定来推卸责任,执法观念和执法水平要同步提升。从惯例和人道主义角度来说,被执行死刑前应该要通知家属。对此,我们要引以为戒,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人的基本权利。

  星岛环球网总编辑林海东:

  在这里,我无意批评长沙中院或湖南省高院。这道理很简单,不是我怕得罪他们或者怕他们,而是因为他们的做法只是“日常工作”、“走程序”而已,这跟很多地方的做法没什么两样,只不过这一次他们遇到了曾成杰这个会用微博、很较真儿的女儿,一夜之间让他们置身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他们只不过很倒霉而已。我甚至要感谢长沙中院或湖南省高院,因为这样一个近乎自动曝光的典型案例,让司法的一些平时不为人知的角落暴露在阳光之下,让我们知道,那些已经长期存在的司法惯例有一些并不符合法理人情,我们的司法制度要改革,要进步,法不容情,但却要尊重人的基本权利;也让我们知道,这个国家、这个社会,离真正的法治国家、文明社会其实还有一段距离。而长沙中院也好,湖南省高院也罢,其实现在更需要做的,不是回应、不是解释,而是向曾成杰的女儿道个歉,这是对人的基本权利、对文明的一种基本认同和尊重。现在,你们应该有人家的电话号码或者联系方式了吧?


  5、 媒体主流评论

  无论是针对案中刑前会见权实施的评论,还是对司法环境中“法的精神”的诉求,亦或是对长沙中院应对方式的诟病,众多媒体都在评论中突出了对司法公正的关注。

  剥夺“刑前会见权”有悖法律人伦    时间:2013-07-14    来源:新京报

  长沙中院出尔反尔,让人心寒。即便曾成杰本身的死刑判决,是刑罚相当的公正判决,但在死刑执行过程中,行刑法院拒不依法通知家属在前,不懂法律、乃至强词夺理、自相矛盾的辩解在后,既突破了人伦底线,也显示司法者本身对法律的轻视。

  你好,明天    时间:2013-07-15    来源:人民日报新浪微博

  湖南一名死刑犯的临刑际遇引发关注:未见家人,没有通知,如此行刑是否有违法理人道?面对质疑,仓促应对,又如何让公众口服心服?实事求是才能维护公信,敷衍塞责只会越描越黑。司法机关,请拿出直面问题的勇气。你们的每一次裁决,都可能成为司法进步的台阶,也可能让公平正义远离!

  期待“法的精神”     时间:2013-07-15    来源:新民晚报

  当司法不公成为一部分人的生活经验,舆论影响司法的倾向也会存在。此前在朱令案中,无论是网友的猜测还是媒体的部分报道,都被视为干扰司法,而在李天一案中更是出现了大量不实传闻。在健全的司法环境下,“法的精神”不会被其他因素所左右,近来一系列案件所引发的舆论反响,以及在此期间出现的民间“干扰”热情,反证了中国的司法某种现状,在强调实施宪法的今天,备受关注的大案能否做到公正,将直接影响民众对司法的信心。(何小手)

  死刑犯家属会见权利亟待完善     时间:2013-07-15    来源:法制日报

  有专家建议死刑犯家属“最好在二审判决或者报请最高院死刑复核后就向法院提出要求刑前会见,而不应该寄望于死刑复核不被核准”。不过,笔者认为,还是应当通过修改法律来督促法院积极实行人道主义,例如在相关法律中增加规定,如死刑复核判决应当在执行死刑前送达死刑犯家属;法院在执行死刑犯应当告知死刑犯家属有会见的权利等。执行死刑本身是一件残酷的事情,在执行中尽量做到更人道一些,这是一个文明社会应有的基本准则。(杨涛)

  曾成杰案:让法理人心照耀司法的幽暗角落     时间:2013-07-15    来源:南方都市报

  刑前无法保障“最后会见权”,刑后遗体处分权被简单化处理,曾成杰的死刑执行遭遇,应该说是大多数死刑犯的共同经历。即便是按照最新的最高法司法解释,措辞依旧闪烁的“最后会见权”,如果像长沙中院一样不严格执行,也并未有清晰的罚则约束。也就是说,这种明目张胆的知法犯法,居然无须承担任何明确的法律责任。此种司法现状,藉曾成杰案的热议第一次明白无误地展现到公众面前,它残酷,却足够真实。


  6、 舆情点评及应对建议

  从7月12日曾成杰女儿曾珊微博受到广泛关注开始至今,舆论主流始终被曾珊微博牵引,曾珊微博中所质疑的事件也正是公众所质疑的。长沙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那条被删除的微博引爆了公众对于案件中死刑犯人权的声讨,伴随曾珊微博的不断更新,关于此案中司法程序、司法公正上不为人知的一幕幕渐渐被媒体披露出来,致使舆论热潮不断涌起。

  引爆此案的导火索为司法程序——刑前会见权没有得到执行,当其引起质疑后,13日长沙中级人民法院微博的不恰当回应火上浇油,使事态迅速扩大。14日,长沙中级人民法院仍处于回应空白期。一系列的不恰当回应加上之后长时间的沉默,使得舆情态势急转直上,各种次级话题纷纷被报道、炒作。

  在这一过程中,作为当事者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始终表现被动,微博的更新看起来像是被民意裹胁下做出的非情愿回应。回避躲闪公众热议的近亲属会见权,这不仅体现在微博的回应中,15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庭长的首度公开回应内容,也存在难以解释的地方,自然而然引起了公众对司法不公的猜疑。

  纵观事件发展,舆情的关键点在于司法程序问题,解决好此问题才能使舆情慢慢淡下来,否则,在舆论诉求没有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各种新状况、旧账随时都有可能被报道、放大,导致舆情更加复杂、严重。

  以上通过对整件事情的舆情状况梳理,我们认为,作为舆情应对方的长沙中院表现出来了自我保护意识过强的姿态,这或许就是其在回应时漏洞百出的原因之一,因此可以给予的建议关键点就是要其转变思想,将民意的诉求作为回应的重中之重。

  目前,长沙中级人民法院应积极主动应对、回应舆论,就司法程序问题道歉、问责,以表明其态度的真诚,满足舆论需求,疏导舆论的愤怒情绪。具体建议应对措施如下:

  第一,先要诚恳认错,并采取追责等措施回应网民关切,给网民一个交待。

  一方面表明道歉态度,另一方面撤职查办相关人员,回应如判决书推迟送达等疑点问题。在道歉方面,道歉的对象可确定为曾贤、曾珊及相关家属;道歉内容,应突出刑前未通知家属以及询问家属是否会见的程序漏洞,还有缺乏人文关怀,未能尊重其家属权利;另外,应就之前的冰冷和不恰当的回复再次致歉,希望得到犯罪家属的谅解;最后,向犯罪家属以及全社会承诺在今后的工作中重视司法程序、重视和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如果有需要,支持并配合全国人大完善刑法的相关内容。而在问责方面,要对“冰冷”微博发布者做开除职务的处分,对长沙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做连带责任的处分,并进行停职检讨。

  第二,始终要坚守不应被舆论所左右的原则,回应要有理有据,把握好“度”地进行回应。

  主要通过议程设置,控制话题,转移视线。以可操作、不复杂的点进入,比如可就会见权、经济类刑事犯罪的死刑存废问题等进行话题引导。在刑前会见权上,可引导媒体讨论现阶段刑法可能存在的不合情理的地方,如哪些地方不够明确,不够突出等。建议跳出事件本身,上升高度进行舆论引导。

  第三,把握舆论主流观点与舆情发展趋势,设置话题以转移视线。

  可对其他案件中出现的类似本案中所忽视的法律程序问题进行比较,或者可以就曾成杰女儿在微博所发遗书中的法律疑点进行解释澄清,以转移公众情绪化的舆论焦点。

  新浪微博上有网友针对该案件接力评论说,曾成杰是否犯罪是一件事,他的羁押、审判和行刑过程是否合法是第二件事,他是否应该判死刑是第三件事,经济犯罪是否应该废除死刑是第四件事。假设他罪有应得,执行法律的程序以及他家人的法律权益、人道尊严,这是第五件事。关于曾成杰案的五件事,这五件事既是司法机关应回答的,也是评论思考者应逐一厘清的。每件事都是不同的事,不要混为一谈,更不要因为他的罪行就容忍对他的司法不公。

  事件中,那条被很快删除的微博像是一把利器,捅开了司法领域这面窗户,形成了一扇破窗。作为窗户管理方的长沙中院没有及时进行修补,致使越来越多的窗户被捅破,捅破窗户的是曾珊、是公众、也是长沙中院自身,因此,作为舆情应对方的长沙中院,并不能怪罪是其他人捅破了窗户,而应把这之后的注意力集中在造成窗户破裂的司法程序、司法审判流程等方面上的漏洞,直面问题,以此案为例推进司法制度的完善。

来源:袁思蕾、白杨波

作者:袁思蕾、白杨波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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