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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关系人”受审,“情妇”们该醒醒了

来源:周蓬安 作者:周蓬安 编辑:redcloud 2014-05-21 16: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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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贵州省贵阳市中院官方微博消息,19日上午,贵阳中院将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程孟仁、何文受贿一案。检方指控,程孟仁伙同他人共同或者单独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57万余元,何文伙同他人共同收受人民币共计1804万余元,均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5月19日《中国新闻网》)

  又是一起与情人同堂受审的案例,很残酷啊。此前被称作“京城第一贪”的北京门头沟区原副区长闫永喜,在北京市一中院与情妇毛某同堂受审,毛某作为普通工人,也因犯贪污罪和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程孟仁何许人也?乃贵州原交通厅厅长。而何文作为程孟仁的“情妇”,对自己在被告席上的角色还不是很清楚,因此当庭请求法院轻判,称“我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只是自己做生意,我不知道这个受贿的定性有没有问题。”

  很明显,毛某也好,何文也罢,检察院起诉其“受贿罪”,无疑是将她们定性为贪官的“特定关系人”了。

  按照“两高”的司法解释,“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该意见同时规定了对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及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的处理。

  而全国首例被以“特定关系人”身份被判受贿罪的,也是一名交通厅长的情人。七年前,浙江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的情人汪沛英,作为赵詹奇的“特定关系人”成为一起受贿案的被告,并领刑7年。

  此后很长一段时间,类似案例虽时有发生,但仍然有很多贪官的老婆、情妇漏网。除毛某外,较有影响的有被称“垂帘听政”的新疆伊宁原市委书记焦宝华的情妇杜某,也是以“特定关系人”的身份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因为检察机关对明显捞到好处的妻子、“情妇”较少定性为“特定关系人”身份,以至于笔者怀疑某些检察机关“选择性使用罪名”。并先后发表博文《庞家钰案,法院怎忘了“特定关系人”[/url]?》和《刘志军案,不能漏了“特定关系人”[/url]》质疑,而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情妇、原铁路文工团歌唱演员罗菲被控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不是以“特定关系人”的身份领受受贿罪时,笔者就曾联想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受贿罪”、“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之间的混沌不清。

  而近期,“特定关系人”这个身份似乎再次被检察院、法院提起。4月22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报道,日前,中共中央纪委对湖北省原副省长郭有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经查,郭有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收受巨额贿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亲属收受巨额钱物;道德败坏。

  毫无疑问,说郭有明“道德败坏”,实际上就是说他有多名情妇。此前媒体引述中纪委工作人员曾称:“生活腐化”说的是三个以下情妇(夫);“道德败坏”与“生活糜烂”,是指三个及三个以上情妇(夫)。而郭有明的“特定关系人”,十之八九就是他的情妇。

  而近期反腐机构较为频繁地使用“特定关系人”,或预示着反腐机构对这个群体不再容忍。因此,贪官“情妇”们都该醒醒了,不妨认真学习学习笔者几年前写的《谢再兴警示美女:宁傍“大款”,勿侍“大官”》,也免得弄个“特定关系人”身份,更可避免与“情哥哥”同堂受审的尴尬。

来源:周蓬安

作者:周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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